GB-50023-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.pdf
GB-50023-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
节选段落一:
B类砌体房屋,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柱的设置情况,墙体的抗震承载力
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,或按照 A
类砌体房屋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。
5.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
(I)第一级鉴定
5.2.1 现有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房屋的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 5.2.1所列的范围。对横向抗震墙较少的房屋,其适用高度
和层数应比表 5.2.1的规定分别降低 3m和一层;对横向抗震墙很少的房屋,还应再减少一层。节选段落二:
表 5.3.1 B类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(m)
烈 度
6 7 8 9 砌体类别
最小墙厚
(mm)
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
普通砖 240 24 八 21 七 18 六 12 四
240 21 七 21 七 18 六 12 四
多孔砖
190 21 七 18 六 15 五
混凝土小砌块 190 21 七 18 六 15 五
混凝土中砌块 200 18 六 15 五 9 三
粉煤灰中砌块 240 18 六 15 五 9 三
不宜采用
注:1 房屋高度计算方法同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的规定;
2 乙类设防时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
B类砌体房屋,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柱的设置情况,墙体的抗震承载力
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,或按照 A
类砌体房屋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。
5.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
(I)第一级鉴定
5.2.1 现有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房屋的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 5.2.1所列的范围。对横向抗震墙较少的房屋,其适用高度
和层数应比表 5.2.1的规定分别降低 3m和一层;对横向抗震墙很少的房屋,还应再减少一层。节选段落二:
表 5.3.1 B类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(m)
烈 度
6 7 8 9 砌体类别
最小墙厚
(mm)
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
普通砖 240 24 八 21 七 18 六 12 四
240 21 七 21 七 18 六 12 四
多孔砖
190 21 七 18 六 15 五
混凝土小砌块 190 21 七 18 六 15 五
混凝土中砌块 200 18 六 15 五 9 三
粉煤灰中砌块 240 18 六 15 五 9 三
不宜采用
注:1 房屋高度计算方法同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的规定;
2 乙类设防时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